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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 "三不放过"原则与"四不放过"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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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10:37:17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在以前提的是三不放过,即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具体是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3)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现在说的是四不放过,即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原则。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新提出的“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对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不放过比三不放过加“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现在讲的应该是“四不放过”。
发表于 2016-8-4 16:55:17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建筑吧的这帖子真是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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