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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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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5:23:19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具体工作,核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我部依照《条例》对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不再进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并对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


发表于 2014-11-27 21:51:39 |河北| 显示全部楼层
恩,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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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22:20:50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什么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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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06:45:39 |山东|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建筑吧!加油↖(^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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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9:20:46 |重庆|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非常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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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08:27:52 |江西|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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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6:39:12 |山东|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很有帮助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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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20:27:18 |四川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料,谢谢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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