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都有哪些?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共十一条,分别是第1.0.3、3.1.2、3.1.3、3.1.4、3.1.5、4.1.2、4.2.1、4.2.2、6.1.3 、6.1.4、8.1.1条。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解读】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凡使用“必须”者,则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所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施工发承包,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所谓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3.1.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解读】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
3.1.3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 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
1、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它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和依据,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三公一实”原则的具体体现。
2、 发、承包双方进行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此条与新《规范》强条 4.1.2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3.1.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解读】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1、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
2、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新《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目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此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3.1.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解读】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
规费和税金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解读】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
2、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工程量、数量计算正确),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3、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4.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解读】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五个要件。
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它们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这五个要件是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时,全国实行五个统一(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特征、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范化和具体化。
4.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解读】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
强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各构成要件均应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进行,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解 读】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真实体现。
1、“低于工程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2、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工程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工程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
3、《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据此,新《规范》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属于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对于“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6.1.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解读】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五个要素的填写原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
2、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8.1.1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解 读】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的计算原则。
1、住建部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了相关工程的计量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相关工程计量规范包括九个专业工程: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584-2013
(2)仿古建筑工程计量规范GB50855-2013
(3)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
(4)市政工程计量规范GB50857-2013
(5)园林绿化工程计量规范GB50858-2013
(6)矿山工程计量规范GB50859-2013
(7)构筑物工程计量规范GB50860-2013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规范GB50861-2013
(9)爆破工程计量规范GB50862-2013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