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前三页纸
1.法的形式与效力层级P32.法人的分类P8
3.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4.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5.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6.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P12
7.转委托P13
8.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P13
9.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0.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自登记时设立。
1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1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4.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P21
15.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6.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偾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7.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8.可以抵押的财产P32
19.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可以质押的权利P33
2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2.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2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P41
25.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2)抢险救灾等工程
26.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27.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8.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9.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0.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1.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32.注册建造师申请人不予注册的情形P67
3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及除外情形。P69
34.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P69
35.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37.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P75
38.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
39.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0.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4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42.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4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5.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P8646.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P86
47.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P87
48.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9.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50.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P100
51.属于挂靠的行为P100
52.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02
5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P105
5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情形。P114
55.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P116
56.工程垫资的处理P116
57.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P119
58.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P121
59.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6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6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P130
62.试用期时限P132
63.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及经济补偿的标准P136
64.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P150
6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6.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P156
67.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68.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P162
69.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70.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1.申报环境噪声污染——开工15日以前7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P207
7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74.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P209
75.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P216
76.髙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77.认定为工伤的情形P232
78.视同工伤的情形P232
79.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P232
80.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P24181.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2.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P244
8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4.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5.不得出租、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P25786.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P272
8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8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P288
89.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P295
9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内容P299
91.地域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9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93.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P318
94.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95.执行措施P329
96.终止执行的情形P331
97.终结执行的情形P331
98.仲裁的相关知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P332
99.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100.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101.行政强制的种类P345
102.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P346
10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04.行政案件的审理P349
本帖由 solife 于 2018-6-1 13: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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